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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抢劫盗窃犯罪

添加时间:2018年3月29日   来源: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http://nnfzbhls.maxlaw.cn/
案情简介:2011年12月中旬某夜,杨某、刘某、张某三犯罪嫌疑人在广东东莞以乘坐的士为名,上了一台跑私运的吉利车,行至某僻静路段时,刘某以下车小解为名骗司机停车,杨某乘机从后座卡住受害司机的脖子,张某乘机熄火并协助杨某、刘某挟持受害司机到后座,然后张某开车往湖南方向行驶,在一集镇受害人趁车速放缓,奋力推开车门滚下逃脱报案。三嫌疑人开车逃回湖南某市,并假冒车牌销赃,获利12000元,三嫌疑人各分得4000元。后三人又纠集在一起,并伙同另外两人到本市隔壁县盗得旧面包车一台,以5000元卖掉,剔除费用后各分得500元。后案发,三嫌疑人均被捕。2012年8月中旬某日,张某原居住地及户籍地某某检察院把被告人张某以抢劫 盗窃嫌疑起诉至某某法院,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12—15年有期徒刑。        张某亲属找到本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       我受理后,复制全部刑事档案并阅读后,就几点阅卷疑问会见了被告人张某,听取其对案件的陈述与申辩。       2012年9月某日,本人出席了针对张某的庭审活动,对案件中有关侦查取证工作和程序失误提出了本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本法院不是被告人主要犯罪地(抢劫罪),因此,本院无管辖权;二,同案犯没有一并起诉和审理,不能分清共同犯罪的主次责任,程序不到位,不能正确审理本案,建议延期审理;三,受害人的陈述与三嫌疑人的供述不一致,也没有受害人的指认环节,事实不清;四,被劫和被盗车辆鉴定结论未经被告人签字认可,不利于最大限度保护被告人正当权益,应予补救。     合议庭经过合议,采纳了本辩护人辩护意见,退回某某检察院的起诉,要求补充侦查及补救程序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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