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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以教育为目的殴打未成年人致死,应如何定罪处罚?

添加时间:2017年6月8日   来源: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Tags: 监护人,殴打未成年人,定罪处罚   http://nnfzbhls.maxlaw.cn/
导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教育未成年人的过程中,为督促未成年人学习而对其实施殴打行为,致未成年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监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案情简介:监护人徐X在教育孩子过程中致其死亡

徐XX系徐X之子。2011年9月10日,徐X教导徐XX做作业,徐XX因不会写数字“5”和“8”而被徐X使用手掌抽打脸部多下。此后,徐X又以督促徐XX认真读书为目的,先后使用扫帚上的竹枝、脱鞋及手掌抽打徐XX。徐X在使用手掌击打徐XX的后脑时,致徐XX脸部及额头撞上餐桌。次日5时许,徐X试图唤醒徐XX未果后,与妻子邹春英将徐XX送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经抢救无效,徐XX于当日7时左右死亡。经法医鉴定,徐XX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在徐XX死亡当日,徐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徐X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二、法院判决:被告人徐X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徐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徐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说法:监护人以教育为目的殴打未成年人致死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侵犯的客体系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未成年人的家长对未成年人具有教育、管理的法律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应采取正当可行、有效的方法,且应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未成年人家长在管教未成年人的过程中,若实施了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在满足上述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时,同样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教育未成年人的过程中,为督促未成年人学习而对其实施殴打行为。监护人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虽不希望造成未成年人重伤直至死亡的后果,但其应当明知可能会造成伤害未成年人的后果。客观上监护人实施了以工具及肢体殴打未成年人的行为,且造成了未成年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综上,监护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该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系被害人的家长,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行为人在对被害人进行教育的过程中,为督促被害人学习而使用身体与工具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首先,行为人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行为人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再次,尽管行为人在殴打被害人时不希望造成被害人重伤直至死亡的后果,但其应当明知可能会造成伤害被害人的后果,而仍实施殴打行为,放任该后果的发生;最后,行为人的殴打行为造成了受害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综上,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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