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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培训资料骗取国家补贴资金,贪污还是受贿?

添加时间:2017年6月8日   来源: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Tags: 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补偿资金,贪污,受贿   http://nnfzbhls.maxlaw.cn/
导读: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通过伪造学员培训资料的方式,多次骗取国家培训项目补贴资金数十万元。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伪造学员培训资料的方式骗取国家培训项目补贴资金,据为己有的,是否构成贪污罪?

一、案情简介: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培训资料骗取国家补贴

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严XX在担任宣恩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部主任期间,经与时任宣恩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培训股股长滕XX商量,利用实施“雨露计划”职务之便,分别伪造了果树工培训225人、养殖培训24人、计算机培训207人等各项培训人员共计1430人的“雨露计划”短训资料,在申报365人的“雨露计划”长期培训人员中伪造了118名已流失学员的“雨露计划”长期培训资料。并以此向县扶贫办申报“雨露计划”培训项目补贴资金共计97.6万元。其中83.2万元由严XX非法占有,剩余14.4万元按照约定分给滕XX。在上述期间,谭XX在担任宣恩县扶贫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期间,明知严XX申报的上述“雨露计划”短训资料存在弄虚作假,仍同意严XX的上报申请并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导致培训项目补贴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85.8万元,并为此收受严XX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

在严XX“两规”期间,其主动向宣恩县纪委交代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并退缴部分违法资金。但滕XX并未向宣恩县纪委如实交待其违法犯罪事实,仅是将赃款部分退缴。谭XX亦主动前往宣恩县纪委交待了违法犯罪事实并将违法所得全部退缴,并在次月主动前往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以严XX犯贪污罪、行贿罪,滕XX犯贪污罪,谭XX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二、法院判决:被告人严某构成贪污罪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严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滕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谭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被告人严XX违法所得83.2万元(已追缴2万元)、被告人滕XX违法所得14.4万元(已追缴14.0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谭XX违法所得8万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严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本人贪污数额有误,所指贪污金额中应有11.8万元是118名流失学生未支付的学费,应从贪污数额中扣减。同时,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本人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综上,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滕XX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认定其构成贪污罪系定性错误,且未认定其构成自首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被告人谭XX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未以其构成自首而从轻处罚、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说法: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培训资料骗取国家补贴构成贪污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两罪的相同之处在于: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均存在主观故意,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便利。两罪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从侵犯客体来看,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二是从侵犯对象来看,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三是从犯罪手段来看,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四是从主观方面来看,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因行为人主观目的系非法占有国家公共财产,侵犯的客体系国家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系公共财物,且并未采取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故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受贿罪。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通过伪造学员培训资料,分别非法骗取培训项目资金八十余万元和十余万元。因行为人以非法占有国家资金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已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而非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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