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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对其应如何进行认定?

添加时间:2017年6月8日   来源: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http://nnfzbhls.maxlaw.cn/
导读:在不具有殴打性质的打斗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非直接加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在该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时,能否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一、案情简介:多人发生打斗,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牟X与牟X2、李X明、何XX、李X宗从一酒吧出来到另一酒吧门口准备打车时,牟X与牟X2内急,便到酒吧内上厕所。这时,牟X与牟X2偶遇宁X飞和宁X伟、傅XX、黄XX等十多人,黄XX发现了与其有积怨的牟X2后即持刀砍伤牟X2的头部、手部。牟X2跑开躲避,宁X飞与宁X伟、傅XX等十多人手拿砖头、啤酒瓶等追打牟X2,但未追上,部分人返回酒吧。牟X见到牟X2被砍伤后,便通知牟XX及何XX、李X宗、李X明,之后找到牟X2并准备扶牟X2离开时,宁X飞与于志伟、傅XX等人又拿砖头等赶来。牟XX上前拦挡,被其中一人用砖头打伤头部,牟X、牟X2、何XX、李X宗、李X明见状,即与对方打起来。打斗中,牟X持一把随身携带的小刀胡乱挥舞,刺中宁X飞的腹部。之后,宁X飞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傅XX被他人用刀刺破腹壁、肠、下腔静脉,宁X伟被他人用钝器打伤后枕部。公诉机关以牟X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诉讼。宁X、邹XX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牟X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院判决: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审法院判决:牟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牟X赔偿一万四千四百二十六元五角七分给宁X、邹XX。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说法: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多人发生打斗但不具有互殴性质时,行为人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非直接加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可认定为正当防卫,但行为人的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多人发生打斗的过程中,双方并不具有互殴性质,只要一方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另一方对非直接加害人亦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中法损害的,系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牟X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虽然在混乱的打斗中牟X是为了使其本人及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才持刀将被害人宁X飞刺伤致死,但牟X的行为已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性质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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