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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共同生活的前妻致其自杀,对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添加时间:2017年6月8日
来源: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Tags: 虐待,共同生活,致人死亡,刑事责任 http://nnfzbhls.maxlaw.cn/
导读:虐待共同生活的前妻致其自杀,对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朱某与刘某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朱某多次对刘某进行殴打辱骂,刘某不堪忍受而自杀身亡,对此朱某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对其刘某自杀的情节,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案情简介:朱某虐待殴打共同生活的前妻,致其持刀自杀 X年X月,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刘某(女,殁年31岁)结婚X年X月,二人协议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6年至案发前,朱某经常因感情问题及家庭琐事殴打刘某,致刘某多次受伤。2011年7月11日,朱某又因女儿的教育问题及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等与刘某发生争执。朱某持皮带抽打刘某,致使刘某持刀自杀。朱某随即将刘某送医院抢救。经鉴定,刘某体表多处挫伤,因被锐器刺中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朱某投案自首。 二、法院判决: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五年 湖北省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朱某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说法:刘某自杀身亡,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本案是一起虐待共同生活的前配偶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典型案例。朱某经常性、持续性地采用殴打等手段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致使被害人刘某不堪忍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而自杀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朱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犯罪不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在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之间也经常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老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将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界定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范围。本案被告人朱某虽与被害人刘某离婚,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朱某经常性、持续性地实施虐待行为,致使刘某不堪忍受而自杀身亡,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予以重判。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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