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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相约自杀一生一死 相约自杀是否犯罪添加时间:2017年6月10日
来源: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http://nnfzbhls.maxlaw.cn/
情侣相约自杀一生一死 10月20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潮州中院 通报了这一案件。 据@潮州中院 介绍, 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陈某萱于2002年前后因工作关系相识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一直在东莞同居生活。在此期间,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陈某萱合作经营毛料生意,且两人都沉迷于赌博活动,因此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 2014年间,两人无法承受欠下巨额债务的压力,先后萌发自杀念头,被告人吴某准备了用于自杀的灭鼠药。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陈某萱决定一同自杀,并由吴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兑有氟乙酰胺类鼠药的“劲酒”,后一同乘坐火车回到潮州市。到达潮州市后,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陈某萱在某酒店入住。25日晚7时许,吴某拿出用于自杀的“劲酒”,由二人平分后各自服下。约半小时后,被告人吴某发现被害人陈某萱口鼻出现呕吐等中毒症状,没有对陈某萱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抢救,致陈某萱中毒身亡。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并脱离生命危险。 @潮州中院 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相约自杀,在有救助能力的情况下放任被告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致被害人身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相约自杀是否犯罪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情形:自愿相约自杀的双方均实施了自杀行为,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则不存在犯罪问题,不应该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了自杀行为,一方死亡,另一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杀未得逞,未得逞的一方也不构成犯罪。 相约自杀有多种表现形式,从刑法角度应分别作不同评价。 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的,不存在犯罪问题; 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未逞的,未逞者的行为与对方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也不构成犯罪; 相约一方先杀死对方后,再实施自杀行为未逞的,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相约双方同时实施自杀行为,一方未逞的,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其行为与对方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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