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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抢劫前写绝笔信:偷也好抢也好来钱快就好

添加时间:2017年4月8日   来源: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http://nnfzbhls.maxlaw.cn/

小伙抢劫前写绝笔信

生于1995年8月的任某自幼母亲去世,初中尚未毕业便到外地打工。今年7月中旬任某来到合肥。时间转眼到了8月,任某自己带的钱所剩无几,工作仍无着落,萌发了抢劫想法。

从未有过不良纪录,更无犯罪前科的任某做了大量准备。8月12日晚,任某辗转难眠,他在外出作案前给自己的父亲留下了一封绝笔信。次日凌晨三点多钟,他骑摩托车来到上派镇三岗村一农家,利用绳子翻墙进入院内。在推门进入室内时被女主人发现。任某一时紧张不知所措,随后他用手勒住女主人的脖子,一手持刀架在女子脖子上,要挟女子交出钱财。女子的女儿小梅(化名)被惊醒后试图电话报警,任某随即取出电棍对小梅腰部进行电击。女主人大声叫喊,任某又对她实施电击。并用睡在床上的女主人年幼孙子进行威胁。女主人逃至室外并大声呼救。任某见状逃离。肥西警方10天后将已逃往外地的任某抓获。

昨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任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表示自己的荒唐行为既对不起受害人,更对不起含辛茹苦的父亲。说完,他向参加旁听的父亲跪下请求原谅。此案未当庭宣判。

入室抢劫的认定处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抢劫罪侵犯的是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

任某为获取钱财,进入受害人家中,以非法战友为目的,用刀胁迫受害人交出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具有如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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