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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易离职保安入室盗窃刺伤屋主 物管也需担责添加时间:2017年1月2日
来源: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http://nnfzbhls.maxlaw.cn/
成都易离职保安入室盗窃刺伤屋主 物管也需担责 2012-08-28 来源:成都日报 浏览次数:0 张女士在家被入室行窃的小偷刺伤,经查,该小偷为小区半月前离职的保安。由于案发前小偷留宿物管宿舍,且门口登记表中无进出记录,法院认定小区物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高新法院判决物管承担张女士损失的40%责任,共计48681.93元。 2011年5月24日凌晨,已从高新区一小区物管公司离职的朱某潜入该小区,利用自己曾在该小区当过保安对地形熟悉的便利,借助楼道外房屋凸起处翻入12楼张女士家中行窃。在窃得3部手机及一块 SEIKO 女表后,朱某被房主张女士发现,张女士立即呼救,却被朱某刺伤。朱某随后逃跑并藏匿于物管公司办公室内。不久,接到报案赶来的民警将朱某抓获。张女士面部、手臂多处被刺伤,后经鉴定,伤情属九级伤残。朱某后被高新区法院以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对自己受到的伤害,张女士认为朱某曾是物管公司聘请的保安,物管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8万余元。物管公司则称,朱某已经离职近半月,其入室盗窃伤人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公司采取了设立门岗、进出登记、安装摄像头等措施,尽到了物业服务合同业务,公司方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管公司提交的离职手续、工资结算及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朱某在作案时确已离职,但朱某作案前留宿于员工宿舍、自由进入物管监控室及物管公司办公室等行为,物管公司没做任何询问,听之任之,且访客登记表中也未对朱某进入小区予以记录,巡视记录表也未记录异常情况,表明被告在内部管理及履行物业管理义务过程中存在明显疏漏,没有尽到安全防范合理的注意义务,遂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按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8681.93元。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规: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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