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
业务动态
标准
司法解释
业绩回放
办案随笔
管辖知识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业务动态标准司法解释业绩回放办案随笔管辖知识死刑知识自首知识强制执行取保候审刑辩指南刑事审判刑事诉讼
刑事案例
刑事证据刑罚分类罪罚轻重刑事动态
法律咨询热线
18507712277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案例

怀疑被嫉妒 竟持刀刺伤班长心肺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15日   来源: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http://nnfzbhls.maxlaw.cn/
林聪,未满16周岁,就读于兴业县美德中学,是班里的三好学生,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自小和年迈的爷爷生活,父母为生计,远赴广东打工,是典型的留守儿童。如此乖巧的好学生、好孩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三年。

  2012年9月17日18时许,在兴业县美德中学教室内,被告人林聪因怀疑同学梁智慧嫉妒其成绩好,平时故意借班长之名故意刁难、批评,遂持刀将同学梁智慧刺成重伤。梁智慧的心脏修补为九级伤残,肺修补为十级伤残。另查明,被告人林聪出生于1996年,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林聪的家属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了解到林聪案发时就读于兴业县美德中学,思想偏激,在校学习成绩优良,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对林聪疏于管教、缺乏沟通。

  兴业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聪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聪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聪认罪态度好,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兴业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林聪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林聪宣告缓刑。被告人林聪性格内向,采取极端错误的方法处理同学关系而犯罪,通过庭审教育,已认识错误,决心改过自新。为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5077122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