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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安“黑吃黑”未施暴力亦获刑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25日   来源: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http://nnfzbhls.maxlaw.cn/


  3月28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团伙冒充公安执法人员抢劫走私穿山甲案作一审宣判,该团伙11名被告人获刑。

  被告人黄凡冠曾经协助过海关、公安等部门查缉走私,因受利益诱惑,萌发了“黑吃黑”抢劫走私货物的想法,于是找到之前帮过走私老板“看路”的容生,两人一拍即合,又拉拢了李盛彩、关金宁、高海平、黄凯等人,密谋冒充公安执法人员抢劫他人非法运输的穿山甲。该团伙分工明确,多次作案,共劫得穿山甲74只,价值人民币123580元,黑色现代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62000元。

  在庭审中,被告人李盛彩、高海平、黄凯的辩护人提出其三人在检察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中,被告人尚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被害人出于恐惧即弃车逃走,被告人不具备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无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盛彩、高海平、黄凯事前有冒充警察采用“黑吃黑”手段进行抢劫的主观故意,从南宁来到防城作案,主观上明知前来参与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采用跟踪、堵截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李盛彩、高海平、黄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拦截车辆,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人未对被害人着手实施暴力,被害人心虚弃车逃跑,被告人是否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上,抢劫行为方式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方式,行为对象是对人实施,而不是物。暴力,通常是指对被害人实施不法的有形力,如殴打、伤害等。胁迫,是指以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这种胁迫应达到足以抑制对方放抗的程度。其他方法,是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强制方式,如采用药物、酒精等是被害人暂时失去意识。

  本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抢劫行为方式属于胁迫。因被害人运输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深知自身行为已违法,当发现有身穿警服的人一直尾随其后,以为是公安缉私,当前方已无路可走时,只能弃车逃离现场。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对犯罪分子具有震慑力,并达到了抑制犯罪份子反抗的程度。被告人深知走私分子“害怕被抓”的心理,恰恰利用公安机关执法对走私份子形成的威慑力,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综上,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扮公安执法是为了借助公安机关的威慑力,采用类似设卡、跟踪、监视、抓捕等公安侦查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胁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弃车逃走,从而劫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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