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
业务动态
标准
司法解释
业绩回放
办案随笔
管辖知识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业务动态标准司法解释业绩回放办案随笔管辖知识死刑知识自首知识强制执行取保候审刑辩指南刑事审判刑事诉讼刑事案例刑事证据刑罚分类罪罚轻重
刑事动态
法律咨询热线
18507712277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动态

按摩女传播性病 并判处徒刑并罚金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23日   来源: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http://nnfzbhls.maxlaw.cn/
按摩女犯有性病仍提供性服务。近日,武陵区审理了该起案件,以传播性病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龚某在常德市武陵区老丹阳路车站附近的“心雅妮”按摩店内以人民币130元的价格为嫖客郑某提供性服务,服务完毕后,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当场收缴嫖资人民币130元。龚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在二年前就患上梅毒性病的事实,经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常德市武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为梅毒抗体阳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结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5077122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