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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检察院办理《新刑诉法》实施后首例不予批准逮捕案添加时间:2013年10月20日
来源: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http://nnfzbhls.maxlaw.cn/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提高了审查逮捕条件,更加完善了逮捕程序,倾向少捕甚捕,减少羁押,在这种大环境下,内蒙古扎赉特旗检察院办理了首例不予批准逮捕案。
白某某,男,1990年7月11日生人,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扎赉特旗人,住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 犯罪嫌疑人白某某伙同王某某(已批捕)将本屯白某院内一台发电机偷走,价值1620元。当日13时许,白某某派邵某、杨某某将该发电机送到白某家中,17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 我院受理该案后,经过调查走访,调取各种证据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白某某的妻子、父亲、岳父、岳母均为残疾人,儿子刚四个月大,白某某为全家唯一抚养人,且白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我院综合考虑家庭情况和案情后,依法对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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