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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严惩非法收购“山货”者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16日   来源: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http://nnfzbhls.maxlaw.cn/
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辉勇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先后收购了一批已粗加工的疑似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存放在其经营的餐馆的冰柜内。2012年11月28日,森林公安在该餐馆查获上述动物制品。经广西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管理专家委员会鉴定,确认涉案的动物制品包括:三只穿山甲;两只鸮类;二十五条大壁虎;两条蟒蛇;三条巨蜥。穿山甲、鸮类所有种、大壁虎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蟒蛇、巨蜥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计算,被查获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共计66509.6元。

  2013年3月4日,凭祥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黄辉勇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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