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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碰瓷”不惜自残的两名青年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16日   来源: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http://nnfzbhls.maxlaw.cn/
80后小伙小李和90后的小陈曾因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被判处过刑罚,前科累累的两个人却均不知悔改,出狱后合作导演了一幕“碰瓷”骗局,骗得被害人现金8000元。3月4日,浙江桐乡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小陈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小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当别的孩子还坐在课堂里学习时,1994年出生的小陈却已经因诈骗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经过处罚和教育后,他毫无悔改之心。出狱后,小陈压根没想过找工作,依旧在家里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生活费没了就跟爸妈讨要。

  在一次吃饭时,他结识了同样前科累累的80后小李,两个无业人员常常凑在一起想来钱快的法子。他们在电视里看到了相关“碰瓷”的报道,觉得这活来钱又快又轻松,便一拍即合。

  经过一番计划后,2012年11月底一天,小陈用东西砸断了自己的小指,骑自行车寻找作案目标,小李则在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小陈得手后的电话。

  小李骑着自行车,在医院附近看到骑电瓶三轮车的被害人王某某,待其三轮车骑到转弯处时,小李骑车加速冲上去,假装发生碰撞,倒地连连喊痛。后小李被送往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以其右手小拇指因事故骨折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8000元。期间,小陈以老乡身份参与谈判、调解,并分得好处。

  王某在医生的提醒下,发觉事有蹊跷,便立即向警方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小李、小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1起,骗得现金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小李、小陈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部分赃款被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均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小李、小陈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有所区别,量刑时予以考虑,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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