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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争议案件遭驳回 原告融资行为不正当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16日   来源: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http://nnfzbhls.maxlaw.cn/
成功帮人融资2300余万元却未获分文报酬,心有不甘的田芝萍将黄小倩告上法庭,要求黄小倩支付她融资佣金255.6万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民事案件作出判决,田芝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庭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索要佣金

  去年10月,田芝萍向长宁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她向法庭提供的关键证据是一张有黄小倩署名的“欠条”,但这张欠条的形式却有点奇怪:首行居中写有“收条(欠条)”字样,正文为:“今欠(收)到田芝萍现金人民币2556000元整(介绍融资完成后,田芝萍应得佣金)”,落款为“收款人:黄小倩”,“日期”则是空白。

  法庭上,田芝萍和黄小倩分别向法官表明自己的主张。田芝萍告诉法官,黄小倩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因开发项目有融资需求,经朋友介绍找到她,由她为黄小倩提供融资客户,客户将自己名下的房地产抵押给银行,获得银行贷款后再出借给黄小倩。从2008年起,她以上述方式陆续帮助黄小倩融资人民币2300余万元。黄小倩写下上述欠条,承诺支付融资佣金。因此,要求黄小倩兑现承诺,支付佣金255.6万元及相应利息。

  事有蹊跷

  然而,黄小倩对田芝萍的上述说法完全予以否认。黄小倩表示,与她签订投资理财顾问合同的是一家名为“夏银”的抵押贷款顾问公司,田芝萍是夏银公司抵押贷款部的副经理,从事抵押贷款的经办工作。夏银公司通过将黄小倩名下的房产抵押在田芝萍名下的方式控制服务风险,出借人则基于对夏银公司的信任把钱借给她。至于田芝萍提供的有黄小倩署名的“欠条”,则是由每次借款时出具的事先打印好的“收条”变造而来。

  到底谁的说法更可信呢?法庭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田芝萍和黄小倩争议的事实,发生在田芝萍任职夏银公司抵押贷款部副经理期间。2008年9月及之后,黄小倩多次向他人借款,每次得到借款后,都向贷款人出具打印成文的收条。同年10月,黄小倩与夏银公司签订投资理财顾问合同,夏银公司指派田芝萍为黄小倩提供咨询服务,黄小倩因此向夏银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3万元。法庭还查明,“欠条”正文中,田芝萍姓名、金额数字及括弧里的内容均为田芝萍书写,收款人栏则由黄小倩具名。近日,法庭对本案作出判决,驳回田芝萍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田芝萍认为自己为黄小倩成功融资,理应得到相应报酬。如果这一说法成立,那么,首先,作为夏银公司员工,田芝萍私自承接公司业务的行为,既违背员工对公司的忠诚义务,有违职业操守,又违反其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该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其次,有偿融资中介属于经纪业务范畴,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并经登记注册方可执业。田芝萍持有的“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并非经纪资格证书,因此她并不具有从事经纪业务的资格。如果她以个人名义进行融资中介,则她的行为不仅不正当,而且还违法。再次,田芝萍提供的“欠条”,从内容到形式存在诸多矛盾,该“欠条”难以证明是黄小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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