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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路亲办案例评析(第1期):“假戏真做”,共同犯罪的主客观一致性如何认定?添加时间:2017年2月21日
来源: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Tags: 共同犯罪,贩卖毒品,假交易,无罪 http://nnfzbhls.maxlaw.cn/
【关键词】 共同犯罪、贩卖毒品、假交易、无罪
【基本案情】 2002年3月,越南人李某高、陆某忠走私毒品入境时被抓获,侦查机关发现,梁某珠、廖某宝曾与李某高一起与毒品卖家商谈毒品交易事宜,遂将梁某珠、廖某宝一并认定为贩毒共犯,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另外,梁某珠2000年曾犯过一桩抢劫案,公诉机关遂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被指控的贩卖毒品罪、抢劫罪成立,公诉机关建议数罪并罚量刑20年。 梁某珠委托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主任韦荣奎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思路】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当事人梁某珠没有接触过毒品。辩护律师经过详细查阅案卷,发现梁某珠只是想和廖某宝一起搞诈骗,就是假称有毒品卖,有买主上钩后就要他交定金,然后骗得定金跑路,因为涉及毒品犯罪,吃定被骗的买主不敢报案。他们找到李某高,让他在骗局中冒充越南的毒品卖家,但李某高真的去搞毒品来买,梁某珠和廖某宝确实不知道李某高后来如何贩毒。为此,辩护律师觉得为梁某珠被指控毒品犯罪作无罪辩护。 梁某珠的抢劫罪因证据确凿,辩护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判决梁某珠被指控的贩卖毒品罪不成立,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评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高、廖某宝、梁某珠三人合伙走私毒品,即三被告人是走私毒品的共犯。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且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在本案中,如果要认定被告人李某高、廖某宝、梁某珠三人为共犯,就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方面的基本特征,即三被告人具有走私毒品的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事实上,被告人梁某珠的主客观是否满足共同犯罪的要求?要作一一分析: 一、主观方面,被告人梁某珠是否具备了走私毒品的共同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指各共犯意志联结成一个,各共犯的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都统一在共同犯罪的支配之下,各共犯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走私毒品犯罪,同时还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实施犯罪,同时,各共犯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都是有预见的并且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廖某宝先是设计了一个骗局,假称有毒品卖,骗取买主的定金。他找到了梁某珠,让梁某珠去找个越南人冒充卖毒品的人。梁某珠说,骗些钱可以,如果真的搞毒品就不干。在确定了廖某宝的诈骗意图后,梁某珠找到了越南华侨李某高,介绍他与廖某宝认识。之后,廖某宝开始与李某高商量诈骗的具体事宜,商谈过程梁某珠并未参与,梁某珠主观目的是“骗定金”,而不是真想“走私毒品”或“贩卖毒品”。 在骗到2000块钱定金后,李某高、廖某宝、梁某珠分了赃。分赃以后,廖某宝、梁某珠就认为没事了,而李某高见广东老板是真的想买毒品,于是搞来了毒品,要卖给广东老板。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李某高已经不满足于骗取定金,而想通过贩卖毒品来牟取暴利。他在主观上已经从诈骗的故意转化为走私贩卖毒品的故意,并单独实施了和买家的联系。梁某珠对此毫不知情,又如何能与李某高共谋“走私毒品”呢?因此,梁某珠没有与李某高共同走私毒品的犯罪故意。 二、客观上,梁某珠是否实施了走私毒品的共同犯罪行为? 走私毒品的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犯罪人参加走私毒品活动时,不论具体分工怎样不同,都有一个一致的目标,他们的一切行为都是为实现走私毒品、促成毒品交易这个目标服务的。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走私毒品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人梁某珠为了达到骗取定金这个目的,共实施了以下三个行为,一是介绍李某高冒充越南老板,二是当廖某宝、李某高去骗广东老板时,梁某珠又跟去几次,帮望了一下风。三是诈骗得手,分得赃款500元。至此,他在本案中的全部不法行为也就终止。梁某珠既没有事前与李某高通谋,如商定走私的路线、方式;也没有参与犯罪的预备,如探测走私地点、交货地点等等;并且最终也没有参与走私毒品入境、交货的全过程。从越南走私毒品入境,都是李某高与陆某忠单线联系;毒品买卖交易,也是李某高与广东老板单线联系,梁某珠并未参与其中。 综上主客观的分析,梁某珠参与了廖某宝、李某高设计的骗局,其行为构成诈骗;但其后李某高、陆某忠的走私毒品行为,无论是从犯意的产生,还是犯罪行为的实施,都自成一个系统,不再与梁某珠有关。 法院最终认定梁某珠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于梁某珠被指控抢劫罪,因证据确凿,但被告人梁某珠在抢劫过程中情节较轻,属从犯,经辩护律师作罪轻辩护,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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