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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管理中法官审判权的保护添加时间:2016年9月23日
来源: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http://nnfzbhls.maxlaw.cn/
目前在我国的审判活动中,由于长期的行政化领导和集权化管理,过分注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忽视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普遍存在法官的审判权不能正确行使的现象,一方面表现为法官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长期来案件由副庭长、庭长、主管院长层层审核,级级报批,法官没有自主权,审委会的职能被任意扩大,合议庭没有最终裁决权.另一方面表现为法官行使审判权缺乏效率性,法官被日常工作中的送达、校对文书、订卷等烦琐事务所纠缠,审判效率不高,学习业务时间受限,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保障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审判流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二者统一于司法公正与效率。审判流程管理不仅约束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随意性,保证程序公正的实现,同时也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创造条件和基础,让法官成为真正意义的裁决者,从而达到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 在审判流程管理中法官的独立性是如何实现的?主要体现在审判流程管理能解决好两个关系: 一、在外部因素上,解决好审判活动与外部监督的关系。行政干预是目前法官独立办案的最大阻碍,干预使法官成为行政权力指挥下的“审判机器”,法官所代表的公正的法律意志不能够得到实现。特别是有些行政领导存在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或为个人、熟人的利益,通过借用领导和监督的名义,直接插手审判活动,并利用行政权力操纵案件的处理,严重损伤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性、独立性、主动性。审判流程管理通过对审判过程具体环节的公开,实现了审判活动的高度透明,增强了社会各界对整个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使审判过程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对行政权力的干预亮了“红灯”。同时审判流程管理通过对立案、排期、送达等环节的内部管理,加强对案件动态控制和监督,减少和杜绝了不公正结果和不公正程序的发生,提高了审判活动的质量,树立法官威信,维护法官的审判权威性。同时审判流程管理为接受外部监督提供了一整套的查询系统,通过微机为托体可以由不妨碍法官办案同时对案件的进程进行查阅,对案件的审判进行随时控制,使有效监督和独立审判得到兼顾,从而为审判活动创造了良好环境。 二、在内部管理上,解决好审判活动与行政管理的关系。法官在审判中审判权不能得到自主行使在于法官与行政领导之间,合议庭与审委会间的政审职责没有明确。长期的审判中形成院长对外负责、庭长对上级负责的管理机制,使院长、庭长“凡事必问,每案必管”,法官只对庭长、院长负责,削弱了对案件负责,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思想意识,造成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非正常现象。少数法官为怕承担责任,故意将不必要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提交审委会,使应该由审委会决定的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研究,延误了办案周期。部分法官缺乏主张正确意见的勇气,让对案情了解不足的领导的司法经验和个人意见成为最终决定结果,造成处理上的不公正。在审判流程管理中,各业务庭之间、法官与领导间的分工更加明确,职责更加清楚,法官真正成为审判的主导者,立案庭成为联系法官与院党组间的业务庭、管理庭,院长、庭长通过审判流程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管理,对全院案件进行监督,而不是对个案进干预。通过改变审判职责与管理机制来强化法官意志的独立性,进一步完善合议庭的职能,达到“还权、放权”的目的,真正归权于法官,使法官成为独立的裁决者,也使领导有更多的精力从事审判改革和业务研究,推动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 审判流程管理中如何维护法官业务的专业化呢?我国的法官长期来担负着审判活动中过多的辅助性工作,造成审判队伍人才的浪费,同时严重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 减少法官的辅助性工作,使之集中时间和精力做好庭审和裁判工作就成为必要。在审判流程中,辅助性的工作分化到下面几个环节完成,保障了法官从事审判工作的时间与精力,达到提高法官行使审判权效率的目的: 一、立案庭服务职能的启动。审判流程中最重要的改革是建立“大立案”结构,立案庭由原来的“挂号室”成审判业务中重要的业务庭、管理庭、服务庭,由立案庭担负起审判活动中的大量的辅助性工作,如诉讼费的预收和结算、受理通知、应诉通知、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每月的数据报表,并由书记员负责起文书的印发,卷宗的装订、案件报结,由内勤人员负责卷宗的归档。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官在审判活动的工作量,使其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审判或业务学习,从而提高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公正。 二、监测室审查职能的发挥。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为保证审判质量,及时发现错误,惯例性地在法官中间开展卷宗的自查、互查,或由庭长、院长抽查,或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专项复查。有限时间内的复查或抽查不仅效果不尽如人意,同时卷宗复查活动势必加重法官的负担,对审判活动在时间和人力上造成严重影响.在审判流程管理中,由专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