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
业务动态
标准
司法解释
业绩回放
办案随笔
管辖知识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业务动态标准司法解释业绩回放办案随笔管辖知识死刑知识自首知识强制执行取保候审
刑辩指南
刑事审判刑事诉讼刑事案例刑事证据刑罚分类罪罚轻重刑事动态
法律咨询热线
18507712277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辩指南

建议将“起诉书”更名为“公诉书”

添加时间:2016年1月23日   来源: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http://nnfzbhls.maxlaw.cn/
  在刑事诉讼中,起诉是指有权起诉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行为。根据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起诉分为公诉(由检察院起诉)和自诉(由被害人起诉)。
  目前,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决定将被告人交付法院进行审判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为“起诉书”。笔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这一重要法律文书的提法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由此可见,公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目前,地方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部门的名称已由起诉处(科)更名为公诉处(科)。相应地,将“起诉书”更名为“公诉书”将更为准确和适宜,这样,还可以从名称上直接与民事、行政诉讼以及自诉加以区别,并且使其与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公诉词”等更为贴近。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5077122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