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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添加时间:2015年11月1日
来源: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http://nnfzbhls.maxlaw.cn/
【合议庭与审委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拟判处死刑的; (二)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五)其它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