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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案被没收财产欠债仍应当偿还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9日   来源: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http://nnfzbhls.maxlaw.cn/
2002年7月份,王某向我借款2万元经营服装生意,服装店开业后大部分收益被王某用于个人开销。今年3月份王某因走私被捕,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请问,我该如何向王某追偿我的2万元债务,能找其家人归还吗?

王某向你借款2万元用于经营服装生意,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要求王某家人归还欠款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条进一步明确:“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据此,个体经营者所负之债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应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1)名义上是个体经营,实为家庭经营;(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经营;(3)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
根据你所述情况,王某经营服装生意的收入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经营期间所负之债当属王某个人债务,所以你不能要求王某家人清偿2万元欠款。我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王某向你借款2万元由此所生之债,从时间上看是在王某财产被没收以前形成,而其个人财产又被全部没收,该债务只能从没收财产中清偿,所以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从王某被没收的财产中偿还你的2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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