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
业务动态
标准
司法解释
业绩回放
办案随笔
管辖知识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业务动态标准司法解释业绩回放办案随笔管辖知识死刑知识自首知识强制执行取保候审刑辩指南刑事审判刑事诉讼刑事案例
刑事证据
刑罚分类罪罚轻重刑事动态
法律咨询热线
18507712277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证据

最高检:讯问录像须经被讯问者确认封签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13日   来源: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http://nnfzbhls.maxlaw.cn/
记者昨日从最高检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该“工作流程”规定,讯问录制工作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员确认。
  根据该“工作流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录制的起止时间,从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到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录制工作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员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
  “工作流程”第五条规定,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
  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录制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讯问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显示同步时间。
  “工作流程”还规定,录制人员应当监控录音录像系统设备的运行,因更换存储介质需要暂停录制时,应当提前告知讯问人员。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需要停止录制时,应当立即告知讯问人员。排除故障继续录制时,应当在录音录像中反映讯问人员对中断录制的语言补正。此外规定还对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复制、移交、签收等相关程序作了统一规范。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也同时印发。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5077122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