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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应遵守程序添加时间:2013年10月16日
来源: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http://nnfzbhls.maxlaw.cn/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
1、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首先必须要有逮捕证。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逮捕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人犯决定书以后,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 2、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人员对于抗拒逮捕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3、公安机关在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推荐阅读: 可以逮捕的规定 逮捕有什么程序性要求 相关规定: 逮捕证的格式 ________________公安局 逮捕证(存根) (××)×字第×号 被捕人:××× 男或女 ××岁, 民族: 籍贯: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逮捕原因: 批准机关: 执行单位: 执行人: 逮捕时间: 逮捕地点: 羁押处所: 填发时间: ××××年×月×日×时 填发人: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逮捕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司法解读逮捕 逮捕权限划分和程序 |